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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建筑和境外務工服務

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 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對外承包工程資格審批取消后有關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對外承包工程資格審批的決定,商務部印發了《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商務部令2017年第3號)。為落實該《決定》精神,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做好資格審批取消后的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外派人員管理、設備材料出口及檢驗檢疫等政策的銜接,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業初次從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需登錄“走出去”公共服務平臺或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通過對外承包工程企業信息登記系統填寫并上傳企業基本信息,獲得平臺用戶名及密碼。初次從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企業可憑此用戶名及密碼,登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依照《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標(議標)管理辦法》(商務部銀監會保監會令2011年第3號)的規定,為有關項目申請《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投(議)標核準證》(以下簡稱《核準證》)。在項目簽約和執行階段,企業需在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數據庫系統中填報項目進展情況,并登錄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系統,報送業務統計資料。在《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第676號令,以下簡稱“國務院第676號令”)公布前已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企業不需進行信息登記。所有從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企業,如發生所登記基本信息變更,則需及時在信息登記系統變更信息。

二、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應當按照修訂后的《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財政部令2014年第2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繳存備用金。在國務院第676號令公布前已取得《資格證書》的企業,需在本通知下發后20個工作日內將備用金補足至300萬元人民幣。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備用金繳存或動用后3個工作日內,登錄對外承包工程企業信息登記系統,更新相關企業備用金狀態。在國務院第676號令公布前已取得《資格證書》但不再從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企業,可向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退還備用金或撤銷保函,具體辦理程序參照《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

三、企業依據《關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項下出口設備材料的工作規程》(外經貿合發〔2001〕579號)辦理設備材料的出口報關的,可根據該工作規程第六條規定辦理海關驗放手續。企業無需憑《資格證書》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取得相應的編碼。原《資格證書》不再有效。

四、企業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項下出口設備材料檢驗檢疫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通函〔2002〕80號)辦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手續的,可憑《核準證》復印件以及企業與境外業主簽訂的項目合同正本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或其他文件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企業報檢時,需在報檢單上注明《核準證》的編號,并將貨物按照施工材料、施工器械和自用辦公生活物資等分類列出,以方便檢驗檢疫機構對施工器械和自用辦公生活物資辦理免檢放行手續。原《資格證書》不再有效。


 附件:備用金繳存申請表.xlsx

  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

  質檢總局辦公廳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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