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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文化服務

文旅部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為港澳臺及外商投資者減負

  近日,中國文化和旅游部印發《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調減了港澳臺及外商投資者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提交的材料,調輕了相關違法情形的處罰措施。

  根據新的《細則》,舉辦僅有內地(大陸)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舉辦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此次《細則》修訂,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有關規定進行銜接,明確了港澳投資者投資設立由內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需要提交的材料,調減了港澳臺及外商投資者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提交的材料,進一步提升審批效能,減輕企業負擔。

  同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的規定進行銜接,對于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的情形,處罰措施由“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人民幣,以下同)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調整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調輕了對該違法情形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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