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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文化服務

文化和旅游部擬對未成年人參與劇本娛樂活動設置保護條款

  文化和旅游部4月13日發布公告,就《劇本娛樂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劇本娛樂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文化和旅游部起草了《劇本娛樂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提出,劇本娛樂活動應當設置適齡提示,其使用的劇本應當標明適齡范圍。

  意見稿明確,劇本娛樂經營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限入標志。除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劇本娛樂活動。

  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劇本娛樂活動,不得允許未成年人參與;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參與劇本娛樂活動的,應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陪同。對難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意見稿提出,劇本娛樂經營單位違反相關規定,違規接納未成年人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化和旅游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劇本娛樂行業快速發展,在豐富文化供給、滿足人民群眾文化娛樂消費需求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良內容和未成年人保護等問題,引起社會關注。

  此次意見稿還提出,劇本創作生產主體、劇本娛樂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內容自審制度。劇本娛樂活動不得含有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宣揚淫穢、賭博、吸毒,危害社會公德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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